古玩的定義
  中國東周春秋時期出現「文物」一詞,其涵義是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。到了唐代,「文物」這個名詞已經是專指前代的遺物。現今對「文物」一詞的定義是指過去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、藝術價值的事物
  北宋中葉金石學興起,開始對古代器物有研究與收藏的風氣,將這些器物統稱之為「古器物」或「古物」。明代比較普遍使用的名稱是「古董」或「骨董」。到清代乾隆時期,因為乾隆的收藏癖好,開始使用「古玩」一詞。
  「古董」、「骨董」、「古玩」雖然不同名稱,涵義基本相同。只是「古玩」有把玩的意思在內,指向能上手把握的古老物件。「文物」所指的範圍較廣泛,「古玩」相對狹隘。例如古代的城牆是「文物」,但不是「古玩」。
  一般人常認為父母遺留的物品,甚至是爺爺姥姥留下來的,傳到他手上起碼幾十年了,當然已應變成古董了。但物件要成為古董,不是以先人遺物為標準,而是要超過一個年限之上。
  國際普遍對古董文物的認定,是要製作超過一百年以上。這是起源於1930年美國的關稅條例,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以前製作的藝術品可以免稅。製作超過一百年才能免關稅,因而一百年成為新、舊的門檻,至今許多國家都以這個標準來界定。
  為什麼是一百年?雖然不清楚當時立法的界定標準,但可以理解的是,很多東西製作完成的時間都沒超過擁有者的年紀,怎麼能稱為「古董」?製作者甚至還在世,製作的時間還沒有你我的年紀大,這個「古」字就有點名不符實。畢竟我們也還沒成為「古人」啊!
  可是,一百年是文物,那99年呢?搞不好爭辯一陣子,99年的就滿一百年了,不是也變成是。所以除了有明確製作時間的物品外,例如玉雕,在上世紀1950年代中期還沒引進電動工具前,都是傳統玉雕工藝製作,同樣工具製作,滿百年和差一年不滿百,甚至差個十年二十年能分得出來嗎?
  我們不能否認模糊空間的存在,但是對於形制、紋飾、工藝有明確時代風格的作品,縱使是祖輩父輩傳承下來的,就不能用模糊空間來從寬認定是古董。
  畢竟鑑定是依據器物上顯示的證據,而不是人們的記憶,記憶模糊產生認知錯誤是常見的情況。
  我國的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並未明確規定文化資產的應該符合某個年代以上,只是規定「指具有歷史、藝術、科學等文化價值,並經指定或登錄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」。
  但是在文資法的第74條:「具歷史、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,因展覽、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,須再運出,或運出須再運入,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」也同樣列入「百年」這個門檻。
  說明「古玩」的定義,年代是重要的關鍵!不是在家裏放很久了,覺得東西老就是古玩,這個觀念要一再釐清,以免古玩討論時雞同鴨講,造成不必要的誤會。

刊登在2022年5月4日中華日報日報「古董藝術賞玩專刊」的文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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