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年幾前我家這條小巷子從頭到尾兩邊共約21家工廠,多數是黑手工廠,將近一半廠房土地面積在40坪以下,員工五到十人左右。現在只剩三家工廠還在營業,其中兩家是外面搬來的,有一家還只是當辦公室。原有的工廠少數賺錢擴廠搬走,其他的都結束營業了。
  結束營業不是賺飽了,而是做不下去,聘不到員工,也沒那麼多訂單。黑手工廠普遍都有薪資不高的問題,但薪水不高不是因為壓搾勞工,而是工廠獲利本來就不高,沒辦法給員工高薪,當薪資條件跟不上外面的水準,員工就開始流失,加上產業外移,訂單減少,老闆只好關廠結束營業。
  當然企業競爭力差被淘汰,無話可說,但是每當有人說勞工薪資低就是資方壓搾勞方,我實在聽不下去,我相信多數老闆都願意給員工更好的薪水,可是那也要公司有賺錢才行。開工廠不是穩賺的,這條巷子裡有四家房子是欠債被法拍賣掉的。
  勞基法增加勞工福利和保障,但同樣的也是在用法律逼迫就競爭力差的企業結束營運,就算競爭力差的企業不值得同情,但剩下競爭力強的企業就會願意承接這些淘汰企業留下的員工嗎?
  至從美國金融風暴後,長單減少,短單增加,有時旺季不旺,有時淡季卻要趕工,企業人力調度相形困難。工時改為單周40小時這沒問題,但一例一休和休假日加班費等規定限縮加班的彈性,讓企業更難應對現今國際經濟情勢的演變。
  這次勞基法是否有過於偏頗之處?看似對勞工越來越有利的勞基法,是不是反而對競爭力差的勞工越來越不利?我覺得這是要認真思考的問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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